畢業生就業有關法律知識(1)
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特征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的關系(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產。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征求學校意見。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
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周小川整理 2006-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