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坡區玉清寺半山一村58幢8-47的文澤江問:我在2004年8月與渝安集團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從事摩托車研發工作。因不滿工作時間安排,今年6月30日我與單位達成協議取消合同。請問:協議解除合同是否違反勞動法?我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主持律師沈仁剛:如果您沒有違反合同相關約定,并且渝安集團同意與您協議解除合同,就不屬于違法行為,您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出處:重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