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常用法律知識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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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來源:眾泰網ztsystem.cn 采編:admin 更新時間:2006-3-23 13:22:22 共有2375人次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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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類問答 1、勞動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法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法對女工產假有何規定?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3、女職工在懷孕期應享受哪些待遇? 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4、外資企業可以在女職工孕、產期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在試用期或任何其他時期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三期"內違紀的除外。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5、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第4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企業工作,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工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必須補足。"這條規定中的"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用工行為的經濟組織 。" 最低工資標準按小時、月確定。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形式的,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17條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第20條規定:"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該款規定:"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其適用最低工資率。" 6、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第79條又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采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7、企業裁員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發放補償金應以工作年限為依據,以月平均工資為參考數值來計算補償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 8、 什么是工傷?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怎么辦? 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因履行職責致人身傷害的; 6)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 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本人無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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