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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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來源:眾泰網ztsystem.cn 采編:admin 更新時間:2006-3-23 13:20:04 共有2376人次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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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國林:我單位有位職工在續簽勞動合同以后就提出已經懷有身孕,然后就一直沒來上班,說是國家規定女職工在“三期”之內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示單位至少要“養”她到小孩滿一周歲為止。由于我們的工作是一人頂一個工作崗位,現在發生這樣的情況,我們還要再招人來頂替她原來從事的工作,而她的工資仍需我們單位繼續負擔。請問,單位對此能采取什么辦法? 咨詢員:根據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便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到期,合同期限也要順延到上述情形消失為止。女職工計劃內懷孕,若醫院證明其需要保胎休息,則經過單位審核后,需按病假管理辦法支付病假工資。若職工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無故曠工,因此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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