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資本弱勞工格局下勞動法不是偏袒勞動者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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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來源:眾泰網ztsystem.cn 采編:admin 更新時間:2006-4-26 13:51:25 共有2920人次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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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基于中國強資本弱勞工格局的現實,勞動合同立法需要更多地關注對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維護,但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其立法的宗旨仍然應當是“平等”,即既要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也要維護雇主的正當權益
勞動合同法草案自2005年底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后,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尤其是今年全國人大正式向全社會公布這部法律草案后,更引起了公眾的廣泛參與。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重視和關注,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已經成為我國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社會是不是和諧,和諧到什么程度,從根本上講將取決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程度,而《勞動合同法》則是為確立和規范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依據,因此,《勞動合同法》雖然只是我國勞動法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卻在事實上具有勞動法制的基礎法律地位。
我認為,勞動合同立法的核心內容,應當是以平等的立法理念,通過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終止等程序和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明確相應的行政監督與司法保障措施,來確保建立平等、健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它是平等規范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盡管基于中國強資本弱勞工格局的現實,勞動合同立法需要更多地關注對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維護,但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其立法的宗旨仍然應當是“平等”,即既要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也要維護雇主的正當權益。
強調更多地關注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是因為勞動者在現實中權益受損害的現象較為普遍且嚴重,一些用人單位或雇主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有損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勞動合同,部分勞動者的勞動休息權、勞動報酬權、勞動保護權、社會保險權等被一些用人單位或雇主任意侵害,由于勞動合同不規范而導致的民事糾紛與法律糾紛也在大幅度增長,因此,急切需要通過制定一部專門的《勞動合同法》來規范用人單位或雇主的行為并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
強調以“平等”的立法理念來制定《勞動合同法》并同樣保護雇主的正當權益,則是因為現實中也出現了有的勞動者不遵守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離職或者在勞動期間違反勞動合同規定,進而造成用人單位或雇主利益受損的現象。對此,只有通過《勞動合同法》來明確用人單位或雇主與勞動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正當權益,才能確保勞動關系的平等、健康、穩定與和諧,這應當是勞動合同立法的核心所在。因此,勞動合同法不能被片面理解為偏袒勞動者的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重視與維護,恰恰是為了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取得與用人單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
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應當是明確用人單位或雇主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用人單位或雇主而言,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主聘用并依據勞動合同進行使用與管理勞動者是其重要的權益,但同時承擔著必須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參加社會保險等多項義務;對勞動者而言,其依法享有休息權、勞動報酬權、勞動保護權、社會保險權等權益,同時也必須承擔盡職工作、服從管理等義務。當然,就具體的勞動關系而言,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還不止這些,《勞動合同法》應當對此進行明確的法律規范并需要載入勞動合同之中。
明確相應的行政監督與司法保障措施,是《勞動合同法》確保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得到履行的保證。以往勞動領域出現的許多問題及勞動者權益受損害的現象,公眾對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批評甚多,這方面確實存在著執法部門或機關不作為的原因,但也有法律規范不到位、不明確的原因。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無疑需要明確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責任及執法程序,明確司法機關依法裁判勞動案件的責任與依據。只有強化行政監督與司法保障的權威,才能有效地維護好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使勞動者權益受損的現象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如何處理轉型期間復雜的勞動關系及靈活的用工形式,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面臨的難點。建立在正規且穩定的就業基礎上的勞動關系,是能夠在法律層面上得到較好規范的。但在我國現階段,各種非正規的、不穩定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和一人受雇多處等現象,其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卻有自己的特殊性,勞動合同立法應當盡可能對此做出明確規范,但轉型期多種靈活的用工形式又確實提出了難題。我認為,指望《勞動合同法》解決現實勞動關系及勞動領域中的所有問題是做不到的,這一法律制定后還需要有能夠適應現實勞動關系靈活性的實施細則來詳加規范,并在一段時期后再行修訂完善。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規范勞動關系的全部任務,而只是完成了根本或基本任務而已。
在公眾廣泛關注的背景下,我覺得不應當將勞動合同立法理解為只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法律,它對國家、用人單位或雇主、勞動者均是有利的立法行為。對國家而言,只要作為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勞動關系得到平等、合理的規范,勞動關系就會沿著規范、穩定、健康的軌道發展,這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對用人單位或雇主而言,《勞動合同法》不僅有利于用人單位或雇主控制勞工風險,而且有利于其減少乃至杜絕因勞動關系失范而導致利益受損的現象,進而促進用人單位或雇主理性經營、健康發展。因為有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或雇主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就有了明確的、規范的、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因此而明了自己在雇用勞動者中的法定責任與義務,這實際上有利于控制自己的勞工風險;有了《勞動合同法》的規范,用人單位或雇主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其正當權益也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而導致利益受損的現象將會減少乃至杜絕,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亦會依法得到補償。必須承認,通過損害勞動者權益來獲得超額的利潤或收益是一種不理性、非長遠的經營行為,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會約束用人單位或雇主在處理與勞動者的關系時的非理性行為,通過立法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維護,必然促使失衡的勞動關系恢復平衡。在法制約束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或雇主在處理勞動關系時將保持理性,這對于消除勞資對抗,促進勞資雙贏格局的形成是非常有益的。因此,用人單位或雇主應當歡迎《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將為其維護自身的權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規范與保障,當勞動者權益受損時就可以相應的法律途徑尋求保護,清晰的法定確立客觀上能夠改變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而對于執法部門與機關而言,《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將為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這不僅會強化執法者的權威,而且能夠提高執法與司法的效率。
總之,我國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應當是平等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正當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平等、健康與穩定發展,它特別需要注重對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維護,但絕對不是只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忽略用人單位或雇主的正當權益,絕對不是要偏袒勞動者,而是要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最終實現用人單位或雇主與勞動者走向合作與雙贏,因此,它應當是一部符合用人單位或雇主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利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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